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2002]534号
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海南省交通规费管理控制系统1998年投入使用,按预定投资方案分3年期收回投资,其中通过发行IC卡收费补偿部分已收回,为了减轻企业和车主的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停止执行海南交通规费管理IC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南交通规费管理IC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琼价费字[1998]350号),对柴油机动车和营运客车发行“海南交通规费管理IC卡”,每卡收费200元和遗失补卡、损坏换卡,每卡收费60元的规定不得继续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时间或变相收费。
三、“海南交通规费管理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另行核定。
四、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