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1999]第86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移送使用数量的,以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根据水泥生产工艺流程及投料比重,经与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共同测定,水泥生产企业每生产1吨普遍成品水泥需投入不少于1吨的石灰石;每生产1吨矿渣水泥需投入不少于0.75吨的石灰石。因此,在对水泥生产企业自采自用石灰石征收资源税时,凡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石灰石移送使用数量的,可按成品水泥产量确定石灰石用量,即对生产普通水泥,以相等于成品水泥产量为其自用石灰石应征收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对生产矿渣水泥,以生产每吨成品矿渣水泥,按自用0.75吨石灰石确定应征收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