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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7 生效日期: 2002-12-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外[2002]2509号

市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更好地满足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买外汇的需要,规范个人购汇行为,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5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财政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2]53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指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更好地满足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买外汇的需要,规范个人购汇行为,现就有关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自费购汇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400美元,每个公历年度只能购买一次。 
  二、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因公出国人员个人自费购买外汇从财政部门核定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中列支;其他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参照本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中央部门组团出国的因公出国人员个人自费购汇,由组团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向中国银行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直属部门,如在当地中国银行开有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该部门出国团组的个人自费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出国团组的个人自费购汇应到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办理。 
  四、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出国人员自费购汇登记备查制度,对个人自费购汇从严管理,禁止个人一年内多次购汇。 
  五、调整后的个人自费购汇标准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财政部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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