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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新城管委会市公安局关于舟山市新城户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2 生效日期: 2006-06-02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政办发[2006]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新城管委会、市公安局关于《舟山市新城户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   舟山市新城户口管理办法(试行)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临城新区建设,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和新城人口的聚集,进一步规范社会管理工作,现就新城户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现行户口管理政策,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指导性原则,在新城购房落户的基本条件为:
  (一)在新城购置成套商品住宅或人均7平方米以上自建房屋(原则上以房屋产权证为准,商铺等非住宅用房不适用购房落户政策);
  (二)户口迁移人应在新城购置的房屋内实际居住,即符合居住人和户口登记一致;
  (三)户口迁移人为原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同户人员。非农业户口未婚子女(凭合法未婚证明)可以投靠同一户口性质的父母,身边无未婚子女的非农业户口父母可以投靠同一户口性质的子女;
  (四)在新城建成区内购房落户的农业户口居民,应办理“农转非”手续,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二、筹建具有城市社会管理功能的星岛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新城时代花园、金海湾花园、河塘月色小区等新建小区,金枫花园暂归入临城街道翁洲居民委员会管辖。
  三、严格控制一房多户现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二手房交易手续时,要告知出卖方将户口迁出,防止因房产买卖引起一套住宅登记多户的现象,避免社会资源不合理占用和大量人户分离对象的产生。
市新城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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