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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8 生效日期: 2003-08-08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发改价管[2003]332号

海南建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报来《关于请求核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你中心是经省建设厅同意设立的省级有形建筑市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和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入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场地、物业管理和其他服务,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席位费:每次招标活动每个席位收取100元。对需要常年租用固定场地、设施的,每月每个席位收取300元。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招标投标额采取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按《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见附表)执行。
  (三)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服务费,按不超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中标价的0.8%收取。
  除上述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外,不得以其他名目向参加交易,并完成交易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二、你中心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21号《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规范管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借助主管部门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有形建筑市场应提供如下服务:
  (一)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材信息、分包信息等。
  (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四、你中心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两年,期满后请将执行情况报告我局,以便核定正式标准。

附: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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