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今年我市夏粮又喜获丰收,为了及时安排好我市小麦收购工作,根据全国粮食购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粮食收购条例》及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收购计划 我市今年定税小麦收购计划仍维持去年的4400万斤不变(定购小麦4000万斤,农业税征小麦400万斤)。议购小麦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业税征粮按调整后的定购价格折算税款。
二、小麦收购价格
按照市物价局晋市价农字(1998)第85号文件转发的省物价局、省粮食厅晋价农字(1998)第2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白、花小麦(中等质量标准)定购价每市斤0.73元;保护价(中等以上)每市斤0.64元.
红小麦定购价格,每市斤比白花小麦降低0.01元;保护价(中等以上)0.63元.春小麦,不再制定保护价,按随行就市原则收购。
定购小麦收购继续执行五等制,以中等价为基准,每上下一个等级每市斤增减0.01元。保护价中等以上执行同一价格,四、五等小麦每降一个等级降低0.01元。
三、收购质量
各级粮食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质量标准,严把质量关,对杂质、水份大的粮食,可以按规定扣水、扣杂,按质论价,但不准拒收。据有关部门反映,今年小麦生长期间,因阴雨天气较长,部分地方小麦出现黑疸病,这是今年小麦收购中的新问题,一定要严格质量标准处理好这方面的关系,努力多收购一些高等级小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组织群众有序售粮。
四、收购资金
今年夏粮收购资金,根据省农发行,省财政厅、省粮食厅、省供销合作联社晋农发行发字(1998)第31号文件精神,由财政、粮食企业,农发行共同筹措。收购资金必须实行封闭运行。具体筹措办法待省来文后另行通知。
五、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条例》,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从今年夏粮收购开始,对农民生产的粮食,只能由承担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收购,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等到农村直接收购粮食。食粮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县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只可收购其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所有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所需粮食,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责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等部门组成专业队伍,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直接到农村采购粮食的,必须严加惩处。
六、搞好收购服务工作
各级粮食部门要继续发扬粮食系统的优良传统,做好收购服务工作。严格执行收购政策和纪律,在完成征定小麦入库的同时,做到常年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不限收、不拒收、不停收、不压级压价,不给农民打白条。不准代扣除农业税以外的“乡统筹”、“村提留”以及其它任何税费。不准乡(镇)、村干部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提留款。否则,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