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8)34号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同意设立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体改生[1997]200号)、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社会公众股发行额度的通知》(中石化[1997]资字644号)、《关于报送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申请材料的函》(中石化[1997]函字29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0万股(含公司职工股35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设立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发行的公司职工股,按有关规定,从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期满半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五、该公司由国有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六、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