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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全市职业介绍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专项劳动监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4 生效日期: 1998-09-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监发[1998]168号

各区、县劳动局,公安分(县)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中央驻京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保护劳动力供需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就业,现决定从9月1日起在全市组织开展一次以整顿职业中介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劳动监察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执法力度,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活动,使全市的职业中介活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通过此次专项劳动监察活动,使全市的职业中介活动达到五个规范:规范职业中介许可、规范职业中介行为、规范职业中介管理、规范职业中介秩序、规范职业中介收费。

  二、专项劳动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一)监察范围
  1.各级劳动部门经批准从事职业中介业务的综合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2.各有关社会团体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中介业务的职业介绍机构;
  3.社会其他组织和法人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中介业务的职业介绍机构;
  4.未经批准非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包括自发的劳务市场)的机构。
  (二)监察内容
  1.有关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从事职业中介的情况。
  2.各职业介绍机构是否有超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提供虚假信息、作虚假承诺、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许可证》的情况;
  3.各职业介绍机构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增加办事服务的透明度和接受求职人员监督情况;
  4.从事职业介绍的工作人员,是否熟悉与开展业务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政策,并经劳动部门培训取得了岗位资格证书的情况;
  5.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其收费标准是否悬挂于场所主要位置接受求职人员的监督;
  6.按照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有关政策和要求,是否免费为下岗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的情况。

  三、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劳动监察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为各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学习贯彻《条例》并按规定进行自行检查阶段;
  第二阶段:9月16日至10月10日,按照管辖范围由市、区(县)两级劳动监察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组成若干个专项监察组,对辖区内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普遍监察;必要时可根据情况会同公安等部门联合进行监察;
  第三阶段:10月11日至15日,为总结阶段。各区县劳动局将专项监察情况汇总以书面材料上报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

  四、监察分工
  (一)本着条块结合的原则,市劳动监察大队和就业管理处组成3个小组,主要负责对市、区、县劳动部门举办的综合职介服务机构和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进行监察。
  (二)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和就业科组成若干组,主要负责对辖区内市级以下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本辖区非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监察。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此次以整治职业中介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劳动监察活动,是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今年下半年专项劳动监察工作的又一项重点任务,各区、县劳动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劳动监察活动,主管领导负责,有关科室密切配合,劳动监察部门集中力量,确保专项监察工作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此次专项劳动监察除对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机构进行普遍监察外,对非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进行曝光,扩大专项监察活动的影响。各区、县劳动局要与各公安分(县)局密切配合,联合进行综合治理,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各公安分(县)局在执法中,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对符合收容条件的,一律收容。
  (三)注重效果,搞好培训。此次专项劳动监察活动是市人大新近颁布《条例》后,组织实施的第一个专项监察活动,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和相关科室要共同掌握和学习好相应的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政策、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监察,市劳动局在进行具体动员部署时,要对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专题业务培训。
  (四)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在此次专项劳动监察活动中,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除加强与内部相关科(室)的相互协调外,按照《条例》要求,更要注意加强与各区、县公安部门的配合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必要时进行综合执法,坚持取缔非法职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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