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政[2003]64号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根据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特制定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责任书签订的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情况;
(三)补助钱粮、林权证等发放和工作经费落实等情况;
(四)组织机构落实和举报查处情况。
第四条 考核依据:
(一)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
(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
(三)省组织的核查验收结果和其它检查情况。
第五条 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的当年年底前,各市及省政府有关部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全面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其中,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按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考核。
(二)工程建设面积核实率达100%,核实面积合格率达95%以上,苗木合格率达100%,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70%以上,经济林有必要的水保措施,工程做到适地适树。
(三)作业设计率和审批率达100%,幼林抚育合格率和林木管护率达100%,没有林粮间种现象发生,资料建档健全,管理严格,生态林比例不少于总任务的80%,及时依法确认退耕还林工程用地权属和核发林权证。
(四)机构组织落实,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与所属县(市、区、场)签订年度退耕还林目标责任书,各市政府和所属县(市、区)设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退耕还林办公室,办公室有专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五)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确保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调运和供应,并督促所属县(市、区)及时提供钱粮补助的有效依据,及时足额地兑现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
(六)没有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和克扣补助粮食等违规情况,没有退耕还林案件发生,人民来信、来访举报得到及时查处。
第六条 经省级验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由省政府给予表彰。
(一)同时达到第五条所规定的6条标准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授予“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达标单位”。
(二)同时达到第五条所规定的6条标准、核实面积合格率达100%、成绩突出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授予“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先进单位”,并根据情况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表扬或记功奖励。
第七条 未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年度工程建设任务,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措施不力,虽完成总任务,但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责令其整改。年度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任务均未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未完成工程任务,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情况、补助钱粮及发放林权证工作较差,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克扣补助粮食,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组织机构不落实,发生退耕还林案件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现严重质量事故,受到国家批评的,对其党政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八条 省成立由省林业厅、省人事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等单位组成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目标考核奖惩小组,具体开展有关奖惩工作。
第九条 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地、本部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