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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7 生效日期: 1998-06-17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我省粮食增产,有利于保护农民和消费者利益,有利于增强国有粮食企业活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粮食流通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和价格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
  (一)实现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
  省、地(市)粮食厅(局)和县级粮食局代表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做好粮食省长负责制的具体落实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本级粮食行政机构的具体职责和人员编制。
  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自主的经营活动。所有国有粮食企业都要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企业不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
  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充足的粮源,在稳定市场供应和市场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主要通过政策指导和监督,使企业经营行为符合政策,符合宏观调控的要求。

  (二)深化粮食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承担粮食收储业务的粮站、粮库、储备粮库、储备油库等收储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保国有性质,逐步发展为国有独资公司。粮食部门的其他企业,要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结合企业实际,转换经营机制,全面走向市场。

  (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做到人、财、物分离,设立单独法人,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分离出来的企业,要划转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并有必要的资本金。所需贷款由商业银行按规定办理,已由农业发展银行办理的要尽快划转到商业银行。

  (四)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步伐,实行科学、严格的定岗定员、竞争上岗制度。直接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职工在三年内要逐步减少到现有人员的一半。各级政府和其他部门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要支持和帮助国有粮食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省统一政策做好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享受与国有工业企业同样的政策。

二、 完善粮油储备管理体系,实行储备和经营分开
  (五)全省地方粮油储备基本规模:粮食8亿公斤、食油2200万公斤。分别由省、地(市)两级各半建立。必要时,可根据调控需要临时增加储备数量。省、地(市)储备粮油管理权分别属省政府和行署、市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六)省粮食厅对省储备粮油实行垂直管理,与企业经营周转粮分开。
  目前在收储企业以外的经营单位储存的储备粮油要全部集并到收储企业。
  省将有计划地上收若干储备库直接管理,逐步将过于分散的省储备粮油向省储备库集并。要建立健全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制度,提高管理的现代化水平,确保储备粮油数量、安全。省储备粮油的储存费用、利息补贴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粮食厅另行下达。

  (七)储备粮油的收购主要委托收储企业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也可以通过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等方式购入;其轮换和抛售由省、地(市)粮食主管部门委托收储企业实施。

  (八)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九五”期间,省计委粮库建设资金和省财政简易建筑费维持“八五”规模不变,重点用于直属储备库的建设、维修和改造。同时,鼓励各级、各部门、企业和社会多渠道投资,加快粮食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 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帐,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九)1992年3月底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按照省政府与各地市签订的责任制,保证按期消化。
  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由地、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审计、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认真清理审核后上报省政府,省政府统一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经中央审核确认的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本金由省政府根据中央的政策,制定消化方案,从1999年1月1日起,在中央规定的期限内消化。消化本金的基本原则是:
  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清范围,分级负担,由各级政府负责,属于哪一级财政未补的挂帐由哪一级财政负责消化;其余挂帐由政府督促粮食企业消化。
  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中央不予补贴利息的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由省财政厅、粮食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具体消化办法,分清责任,落实措施,在上述期限内消化本金和利息。1998年6月1日以后,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粮食企业要加快自身改革,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尤其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还本期限内,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亏损挂帐的本金。

  (十)我省粮食风险基金由省、地(市)两级建立,具体规模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省粮食收储情况和补贴的需要,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风险基金列入省、地(市)两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筹措到位。粮食风险基金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存款专户,滚动使用。使用粮食风险基金下拨的各项补贴,通过农业发展银行专户逐级下拨到独立核算的粮食收储企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省、地(市)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粮食企业收购定购粮(含农业税征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粮食,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顺价出售时应弥补的亏损补贴。

  (十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油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严格管理。粮食调销坚持“钱货两清,足额还贷”的原则,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储备粮油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储备计划和实际收购数量变化情况,在财政应拨补费用、利息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下,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管理。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贷款执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各级储备粮油实行分段计息办法。

  (十二)加强对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资金的全过程监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粮食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挪用。已被挤占挪用的,要结合粮食财务挂帐的清理,落实还款责任,限期归还。今后再出现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要停止贷款,由此发生给农民“打白条”或者不按政策收购农民粮食的问题,要追究有关部门、企业和当地政府的责任,并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凡财政欠拨补贴款和政府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导致粮食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由财政厅从税收返还款中扣回,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四、 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机制
  (十三)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省政府统一制定小麦、玉米的收购保护价。保护价格水平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粮农得到适当利润的原则确定。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粮价相对稳定,省政府制定小麦(含面粉)、玉米的销售限价,作为调控目标。销售限价的制定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十四)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和农业税征粮政策。定购粮食的收购价格,由省政府按以下原则确定: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
  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不低于保护价的原则确定。在一个时期内,定购粮收购价格原则上保持稳定。1998年粮食定购价格参照上年水平,与毗邻省衔接制定。

  (十五)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吞吐调节市场供求,促使粮价稳定在合理水平。当市场粮价下跌至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及时增加储备粮收购和支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当市场粮价涨至销售限价时,政府及时抛售储备粮,以稳定市场粮价。

  (十六)小麦、玉米以外的粮食品种原则上不制定保护价和销售限价,由企业随行就市开展购销。

  (十七)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粮食必须坚持顺加合理费用、利息和适当利润的原则,不得降价亏本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其他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的销售价格,由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自负盈亏。

五、 规范粮食市场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十八)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对农民生产的粮食,只能由承担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收购,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等到农村直接采购。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级行政区域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它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所有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所需粮食,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在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也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于自用,不得倒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部门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直接到农村采购粮食的,必须严加惩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对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和农业税征粮任务并留足自用、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要按省的价格政策敞开收购。

  (十九)加快建立和完善全省中心市场、区域性市场、县级市场组成的粮食交易市场体系。积极支持和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市场交易。粮食批发业务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其他经批准的企业承担。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加强对粮食交易市场的管理和批发资格审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要严肃查处,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批发资格。

  (二十)进一步放开搞活粮食销售市场,支持和引导多渠道经营。鼓励超市、便民连锁店等开展粮食零售业务。城乡粮食集贸市场常年开放。
  任何地区、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经粮食市场交易和委托收购粮食的运销。

  (二十一)产销区要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搞好当地粮食总量和主要品种平衡。省安排余缺调剂指导性计划,产销区签订合同,具体落实。

六、 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分级负责做好粮食工作
  (二十二)省政府负责全省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主要任务是:
  1、加强对粮食生产的领导,制定粮食增产的措施,指导各地根据市场需要合理调整品种结构。支持产区发展粮食生产,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储备收购、仓库建设、风险基金安排等方面给产区必要的倾斜。
  2、制定全省粮食总量平衡目标,安排粮食收购计划,适时组织进出口和储备吞吐调节,保持全省粮食供求平衡和市场的稳定。
  3、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制定全省具体的粮食购销政策和价格水平。
  4、管理省级储备粮油,承担相关利息、费用等补贴。
  5、确定全省粮食风险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制定具体的使用范围和补贴政策。
  6、按照中央有关政策,制定消化新老粮食财务挂帐的措施。管好用好粮食收购资金,确保应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7、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市场法规,培育市场体系。
  8、根据粮食生产和流通的需要,制定粮食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落实建设资金。

  (二十三)地区行署和市政府负责落实省安排的计划和政策,搞好地粮食总量平衡,主要任务是:
  1、采取有力措施,完成省下达的粮食生产计划。产区要继续发挥优势,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为全省粮食平衡做出贡献;销区也要抓好当地粮食生产,不能放松。
  2、贯彻落实各项粮食政策,完成省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落实粮食余缺调剂计划,保证当地粮食供应和市场的稳定。
  3、管理地(市)粮油储备和风险基金,保证各项应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按期消化挂帐。
  4、组织落实当地收购资金,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挪用。
  5、按照省政府统一政策,管好粮食市场,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
  县级政府要做好各项政策和计划的具体落实工作。

  (二十四)在省政府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形成分工明确,配合密切,调控及时的决策机制和运作机制。省计委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搞好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提出全省粮食总量平衡和进出口计划;会同粮食厅、财政厅提出省储备粮油收储、动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粮食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粮食总量平衡目标,全省全社会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储备粮油管理。省物价局负责粮价管理和监控。省财政厅负责粮食风险基金和粮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企业财务挂帐消化和考核。省经贸委负责粮食流通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其他职能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落实好本实施方案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都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方案的政策规定,尤其是抓住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等重点,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务必达到预期的改革目标。

  (二十五)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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