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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3-01 生效日期: 1994-03-01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已颁布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这个办法,做好涉外收养工作,避免出现多渠道直接与我各福利院联系的混乱局面。现就有关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接此文后通知各福利院,在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工作的基础上,对仍需安排涉外送养儿童的材料要及时报中国收养事务中心(设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由中国收养事务中心统一安排涉外送养工作。

  二、报送预送养儿童的材料内容:
  (一)出生证明;
  (二)二寸照片四张;
  (三)体检表(有效期六个月);
  (四)被收养儿童为弃婴的,应有捡拾经过的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未能查找到其生父母的证明。如公安机关不能出具此证明的,则应由福利院在当地县以上报刊以公告形式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六十天,连同刊登公告的报纸一并上报。
  (五)被收养儿童为孤儿的,应有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部门出具,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出具),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六)被送养儿童为残疾儿童的,应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七)福利院为儿童法定监护人的证明。

  三、公民个人送养子女给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第  条的规定,上报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有关材料。

  四、报送方法:
  每季度报送一次,由各福利院将材料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汇总后,径报中国收养事务中心。
  今后各地一律不得再自行接受外国收养组织或个人的收养申请,不得擅自向境外发放“同意送养通知书”。如仍有私自与国外收养组织或个人联系送养问题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签发“同意送养通知书”的责任人负责,并按违反外事工作纪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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