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字[2000]366号
恩施州物价局、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你们分别报来《关于鹤峰县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恩施州价(2000)138号)、《关于建始县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恩施州价(2000)157号)和《神农架物价局关于征收城市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神价字(2000)34号)收悉。为满足上述三县(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需要,同意鹤峰县、建始县和神农架林区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1978)建发城字第584号(1978)财预字第126号文件规定的开征条件开征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按计价格(1999)109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农业生产和农业排灌用电免征,居民生活用电按每千瓦时1.2分收取,其他用电按每千瓦时1分收取。
开征时间:二000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