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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0 生效日期: 2005-11-10
发布部门: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2005]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9月7日东方市党政班子联席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日


东方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规范征地费使用管理,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东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组织实施。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调查、征地费用的测算、征地费用的收取和支付以及监督征地费的发放,并做好被征地单位及个人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做好土地确权、用地矛盾协调和监督征地费发放和被征地单位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被征地村委会负责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国土环境资源局完成地类调查和数据测算工作、负责做好征地费的发放和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配合乡镇政府协调解决群众间的用地矛盾,办理相关征地手续。


    第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有关补偿费用按下列办法分配: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费支付给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二)被征收集体土地在第一、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发包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统一管理、使用或分配给农民。
  (三)被征土地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和使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四)被征土地属村农民集体或者村以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管理,其使用和分配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五)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三条   征地费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逾期未支付的,已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无效。


    第四条   征地方案公告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截留、挪用土地征用的相关补偿费用。
  上述单位开展征地工作的经费由市政府按工作需要拨给。


    第六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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