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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农业税税率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和对农户直接补贴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5 生效日期: 2004-04-05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财政部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涉农优惠政策。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省降低农业税税率、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和对农户直接补贴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降低农业税税率
  从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由7%调整为6%。调整后,农业税及其附加总负担率由8.4%降低到7.2%。
  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
  从2004年1月1日起,除烟叶外,不再对原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对农户实行直接补贴
  2004年对农户的直接补贴,以降低1个百分点后的农业税实物量任务为补贴计算依据,每公斤补助0.10元,分两次兑现给农户。第一次在春播前,以降低1个百分点后调整到户的农业税实物量任务,按每公斤0.06元兑现到户;第二次在农民缴纳农业税时,按实际缴纳农业税实物量每公斤再兑现0.04元。补贴资金兑现工作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办理。
  四、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对每个农户应调减的农业税数额和应当直接补贴的标准、补贴金额等都要张榜公布,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对不按规定下调农业税税率和取消农业特产税,以及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贵州省财政厅 二○○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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