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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3 生效日期: 2003-04-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调发[2003]95号

各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非典”疫情防治工作,抑制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特通知如下:
  一、对按各种药方所配的中药,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凡本省范围内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销售按各种药方配制的中药,每付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9元;代煎剂每付(一天两次量)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12元。

  二、凡在本省销售的16层纱布口罩,每个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4.00元;活性碳口罩每个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9.80元;过氧乙酸(浓度16%--18%、一元溶液、500ml)每瓶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22.00元;次氯酸钠84消毒液(470ml)和利克消毒液(500ml)每瓶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销售其他口罩、消毒液等不得借机涨价、哄抬物价。

  三、对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抗病毒类和调节免疫功能类化学药品实行限价和提价申报制度。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均应在本单位2003年4月22日的价格水平上保持稳定。产地出厂价格或批发价格提高,本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如调整零售价格,必须向省物价局申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提高零售价格。未经批准擅自提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价格违法行为论处。
  各单位应将本单位4月22日的实际价格水平、进货票据等留存备查。

  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经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的服务队伍,依照卫生部门规定的消毒规范对社会开展预防性消毒服务,按照“资源、互利”的原则,卫生防疫服务费(含消毒剂)每平方米不得超过1.50元。

  五、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违反《价格法》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依法从快、从重查处。
  本通知自2003年4月24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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