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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图书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5 生效日期: 2001-06-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2001]157号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省图书馆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鄂文函(2001)40号)收悉。考虑到省图书馆收费标准已执行10年,近年来各项费用支出增长较大,为支持省图书馆业务正常运转和发展,为读者提供良好服务,经研究,现将调整省图书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图书证收费
  1、借阅证(含印制、条码、过塑、计算机建档、文献保护及借阅费用):15元/证;
  2、临时阅览证:5元/证、月。
  二、短期培训班收费按鄂价费字(1998)440号文件规定执行。
  省图书馆在执行此收费标准前,必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省财政厅办理票据购领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1年6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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