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工商纪监[2011]103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中办发〔2011〕7号)和省纪委《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鄂纪办发〔2011〕7号),进一步深化全省工商系统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省工商局决定在全省工商系统集中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应对当前反腐倡廉复杂形势的现实要求。警示教育是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必然要求。深入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对促使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廉洁从政意识,增强法纪观念,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落后思想观念的影响,切实做到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尤其是警示教育,使领导干部以案为戒、防微杜渐,少犯或不犯错误,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和思想道德修养,增强遵纪守法和反腐倡廉的自觉性,推动广大党员干部转变作风,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营造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良好氛围,为实现全省工商系统“三最一高”工作目标,服务湖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基础和纪律保障。
三、工作原则
始终把理想信念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教育、道德修养教育作为主要内容,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落实教育责任,规范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健全教育制度,提高科学化教育水平。
四、工作内容
(一)集中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全省各级工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就近参观”的原则,利用当地监狱等警示教育资源,组织中层以上干部参观警示教育基地,通过观看警示教育展、参观监狱劳动现场、接受现身说法教育等方式,深入开展警示教育。
(二)深入开展典型案例剖析教育。各市、州工商局纪检监察机构对十七大以来本系统违纪违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真分析发生腐败案件的原因,查找存在的问题,形成专题报告,5月底前报省工商局监察室。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做到一案一剖析、一案一总结,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堵塞漏洞,防患未然。
(三)扎实推进岗位廉政教育。省工商局将组织开展评选岗位廉政教育教案等活动,推动全省工商系统各岗位结合岗位职责、岗位风险、岗位法纪规范等编写岗位廉政教育教案,促使系统干部职工通过查找岗位风险,加强自我教育和风险教育,不断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省工商系统新招录公务员、新进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应将省工商局组织编写的岗位廉政教育教案丛书和拍摄的情景剧列入必学、必看内容。同时,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结合实施新“三定”,重新梳理风险点位,制定防控措施,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动态管理,促进职能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
(四)探索建立反腐倡廉教育的长效机制。结合工作实际,不断丰富以理想信念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教育、道德修养教育为主的教育内容。不断改进反腐倡廉教育方式方法。加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过程中的反腐倡廉教育,在“两推一述”民主推荐干部时,增加廉洁从政情况测评,在领导干部选拔、竞争上岗工作中,增加廉洁从政知识测试。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干部培训课程,使反腐倡廉教育成为公务员初任培训、拟提拔任用干部任前培训、局长培训、科所长培训、专项业务培训等的必修课。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党组(党委)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主要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通过举办专题班、形势报告会、座谈会、专题研讨、反腐倡廉专刊专栏、知识问答等,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宣传活动,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积极运用案例教学、情景教学、现场教学、模拟教学等形式,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等传播手段,开展反腐倡廉远程教育,将反腐倡廉教育向基层延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纪检监察机构要负责牵头协调,加强统筹和督办,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不断推动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深入开展。各职能机构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把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突出实效。要抓好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与创先争优、作风纪律整训、宣教月等专题教育活动的结合,发动干部职工广泛参与,在参与中接受教育,增强教育的互动性,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的智慧,不断丰富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广泛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工商部门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的做法和成效,扩大活动的影响力,营造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浓厚氛围。
各地在实施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中的好作法、好经验,以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