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绿委办[2011]3号
各区(县)房管、绿化和城管执法部门:
住宅小区绿化是住宅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住宅小区有生命的配套基础设施,对提升住宅小区景观面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生活品质有着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住宅小区绿化的功能,使之更好地服务市民、服务社会,特对住宅小区绿化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房管、绿化部门的沟通,形成部门联动机制
区、县房管和绿化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联系,建立定期的工作例会制度,及时通报有关工作计划、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展,定期通报住宅小区绿化投诉受理和处置情况,及时沟通住宅小区绿化重大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置情况,共同维护小区良好的绿化环境。
各区县房管部门、街道(乡、镇政府)在组织推进住宅小区综合改造过程中,涉及绿地改造调整、临时占用绿地或树木调整变动的,应当会同绿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综合改造方案。绿化部门应跨前一步,主动参与对住宅小区综合改造中有关绿化改造调整方案的审核、质量监督和验收等工作,加强行业技术指导与服务。
二、规范实施住宅小区绿化调整改造
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企业对住宅小区绿化进行调整时,应严格遵照《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绿化调整改造方案必须经过公示、征询,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涉及迁移、砍伐树木、临时使用绿地以及对绿地调整改造减少绿地的,还应按程序报绿化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住宅小区实施综合改造,应充分发挥房管、绿化部门优势,共同筹措资金,确保在房屋、道路、管道等得到改造的同时,小区绿化品质和景观面貌也有所提升。确无条件提升的,应及时恢复被损绿化,确保改造后绿化总量不减少、绿化品质和景观面貌不低于改造前。
鼓励小区改造过程中充分利用各种空间和立面,发展住宅小区立体绿化,增加绿视率。立体绿化折算绿地的计算办法参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56条规定执行。
三、规范住宅小区绿化日常养护管理
1、明确绿化养护按等级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在接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前应按《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与业主明确绿化养护范围、等级及对应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从事住宅小区绿化日常养护作业时,应建立专门的绿化养护台帐,按照《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中“养护导则”设定的技术措施及要求实施,文明作业。
2、倡导住宅小区绿化专业养护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绿化养护内容和标准实施养护。倡导聘用绿化养护专业单位进行修剪、施肥、移植、病虫害防治等专业性较强的绿化作业。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绿化养护专业单位实施绿化养护的,应当签订绿化专业养护合同,负责对养护单位实施作业时的日常监督管理。绿化养护专业单位可在已具备园林绿化施工资质或得到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能力认定的企业中选择。
绿化部门应主动提供“绿化养护企业能力认定企业目录”,并提供绿化养护招投标平台、提供绿化养护质量等级评定等服务。绿化养护质量评价标准参照《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
四、坚决制止毁绿、占绿现象
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上海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住宅小区绿化的日常巡查,发现擅自占绿、毁绿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城管执法部门,使违法行为止于萌芽状态。
对确已发生的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接报后应及时核实、严肃查处。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取证、查处工作。
鼓励居民参与住宅小区绿化的爱绿、护绿行动以及有组织的养绿行动。小区居民对绿化养护标准、养护等级、养护面貌有任何建议和意见,可以向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反映。禁止将小区内共有绿化圈为私人绿化。
五、建立培训、检查、考核机制
区、县房管部门应当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人员接受绿化法律法规培训,配合绿化部门做好重大病虫害防治等专项技术的培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鼓励绿化养护人员参加绿化职工技能培训,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绿化养护管理水平。
绿化部门应结合“绿化服务进社区”等工作,加大绿化宣传服务力度,不断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绿化管理水平,提升社区居民绿化保护意识,营造住宅小区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
小区绿化日常养护管理纳入小区经理考核记分范围,录入诚信档案。小区经理诚信记录与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资质核定等挂钩。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