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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水平分等定级抽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0 生效日期: 2004-10-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职成[2004]25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四十 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水平分等定级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7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社会力量举办学校(非学历教育)(以下简称“学校”)的管理,完善“学校”办学水平分等定级评估指标体系,提升本市社会力量办学(非学历教育)整体水平,我委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对本市各区县“学校”分等定级状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的目的
  通过对“学校”分等定级的抽查,进一步了解、总结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完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上的经验和不足;为修订、完善“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和操作程序提供依据;促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建设,促使其更好地为“学校”发展提供服务。

  二、抽查的范围
  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水平分等定级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7号]”的精神,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委托和指导下的评估组织或机构评估产生的“A”级“学校”(包括评估有效期已超过二年的学校,已经过第二轮评估新产生的“A”级“学校”不在此次抽查的范围)。

  三、抽查的内容
  着重检查“学校”在接受评估组织或机构开展分等定级评估时的情况;重点查阅“学校”当时提供的评估自评报告及有关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等(由上海教育评估院提供具体抽查方案)。

  四、抽查的组织
  抽查工作由市教委领导和指导,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负责具体实施。检查分成若干个小组,组成人员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民办非学历教育的科长(负责人)1名、各区县教育评估事务所(中心)负责人1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采用对口检查的办法进行。

  五、抽查的形式
  各区县自查和上海教育评估院抽查相结合,市教育评估院将在每个区县抽查1一2所在评估中得到A级且在A级“学校”中得分排名居于中档的“学校”。

  六、抽查的时间安排
  10月31日前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抽查的内容和要求,布置抽查任务,明确要求,通知有关A级“学校”做好抽查的准备工作;
  11月1日至11月30日分期分批开展抽查工作。

  七、抽查总结
  市教育评估院将对分等定级评估的抽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抽查结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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