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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12月桂政报[1981]52号文《关于给对越自卫还击战中残废的民兵、民工安排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参战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为保卫祖国作出了贡献,应把他们安排好。这亲也有利于今后动员民兵、民工参战支前,巩固边防。但考虑到国家当前的实际情况,不宜采取全部安排工作办法,而主要是采取发抚恤金的办法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家居农村的应由农村安置,除按国家规定发给残废抚恤金外,由社队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安排参加适当的生产和力所能及的工作,生活困难的,可给予补助和救济。社队安排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安排,以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