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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解决“六神丸”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23 生效日期: 1996-10-23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药发(1996)第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药典会:
  “六神丸”为我国传统名贵中成药品种,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我部于1996年4月批准苏州雷允上制药厂生产的“六神丸”为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为做好“六神丸”的同品种管理,经核查,目前全国有48家企业生产“六神丸”,共有12个与保护品种不同的处方,同名异方、品种混乱的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中医临床用药和疗效。为妥善解决“六神丸”同名异方问题,切实保护我国传统名贵品种,维护国家利益和生产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及卫生部卫药发(95)第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除卫生部公告保护的“六神丸”以外,各地一律停止“六神丸”的生产,对已生产或出厂的合格制品,销售使用至1997年6月底为止。

  二、对各地与“六神丸”名称相同的品种,我部将按照全国中成药品种整顿的有关要求,由卫生部药典会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对其处方、工艺、辅料、功能主治等进行审评,制定部颁标准。除国家已批准保护的品种保留“六神丸”的名称外。其它同名称者,一律更改名称,统一按部颁标准生产。此项工作访药典会和各地卫生厅(局)抓紧进行并转告有关生产企业。
  卫生部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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