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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5日
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船舶的安全管理,规范小型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200总吨以下的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统一管理全国小型船舶船名(含船籍港,下同)标志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小型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与其登记船名、船籍港一致的船名和船籍港,并接受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小型船舶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在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长20米以下或受船型限制不能在规定位置标明船名标志的小型船舶,应按以下方式之一标明船名、船籍港:
(一)配备一式两块标志牌,面向舷外对称安装在驾驶室上层建筑顶部或左右舱壁的适当显著位置;
(二)无舱室的小型船舶配备标志牌一块,面向前方安装在船上适当显著位置;
(三)配备灯箱替代标志牌。配备一具双侧显示灯箱的,安装在驾驶室上层建筑顶部中轴线的适当位置。
第六条 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灯箱,由主管机关认可的厂家按本办法的规定制作和安装。
第七条 船名标志牌的形状为四角为小圆角的矩形,船长20米及以上的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为长600mm,宽450mm(Ⅰ型);船长20米以下的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为长500mm,宽375mm(Ⅱ型);无舱室的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为长300mm,宽225mm(Ⅲ型)。
第八条 船名标志灯箱为长方体灯箱,船长20米及以上的小型船舶的灯箱尺寸为长600mm,宽450mm(Ⅰ型);船长20米以下的小型船舶的灯箱尺寸为长500mm,宽375mm(Ⅱ型)。灯箱的厚度视实际需要而定。
第九条 船名标志牌、灯箱的内容为船名和船籍港,书写居中排列,且船名在上,船籍港在下。
第十条 船名标志牌、灯箱所使用的汉字为规范简化字,字体为方正准圆体,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为等粗线体。
第十一条 船名标志牌的构造和制作:
(一)使用厚度为0.8mm-1.0mm的铝合金板、铝板制作。
(二)四周为压制凸边加固,内容文字均为凸字。
(三)使用蓝底白边白字,正面底色和字色应当反光。
(四)四角为半径为10mm的小圆角。
(五)具有一定的防伪功能。
第十二条 船名灯箱的构造和制作:
(一)使用不锈钢、铝合金、塑钢材料为框架,装配玻璃或有机玻璃制作。
(二)侧面显示板为白底红字,内部安装日光灯。
第十三条 船名标志牌、灯箱必须牢固安装并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
第十四条 船名标志牌、灯箱,必须保持清晰完整,如损坏、颜色污染或褪色等而影响其效能时,船方应及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告,并予以维修或更换。
第十五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或有意遮挡船名标志牌、灯箱的船舶,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应禁止其离港,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