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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使用经济部(电子工商闸门系统)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8 生效日期: 2004-04-0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093000947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八日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园商字第093000947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作业依据:

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于八十九年十月规划完成「行政信息系统电子闸门功能规范」V1.1版及经济部九十三年一月五日经商字第○九三○二○○○○○○号函。

二、作业目的:

为规范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相关组室使用经济部「工商电子闸门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防止数据不当使用、保障数据之安全性。

三、使用本系统人员分类如下:

(一)系统管理者:由工商组第一科科长担任。

(二)系统使用者:由本局各组室主管指派并赋予联机账号、密码及使用权限之业务相关承办人员。

四、系统管理者之职责如下:

(一)维护系统正常运作。

(二)依业务单位所提使用者账号申请表之内容建置账号、密号、使用权限。

五、系统使用者之职责如下:

(一)应以经核准之联机账号及密码并依本规定亲自使用本系统,联机帐号及密码不得共享。

(二)本系统仅限公务使用,数据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为公务以外之利用。

六、申请使用本系统之程序如下:

(一)由各单位主管指派相关人员,填具「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工商电子闸门系统使用者账号申请单」(附件一),向系统管理者提出申请。

(二)系统管理者接受申请单并予以审核,经工商组组长核准后,办理帐号、密码及使用权限之登录事宜。

(三)各单位人员如有异动时,应填具「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工商电子闸门系统使用人员异动单」(附件二),并经单位主管核准后,通知本组系统管理者,办理账号、密码及使用权限之变更或注销。

七、使用本系统人员未依相关法令及本作业规定操作,致系统损坏或机閞、民众权益受损者,提报机关首长依规定惩处;如有违法者,并依法负民、刑事及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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