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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退除役官兵就学补助及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5 生效日期: 2003-08-0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辅参字第0920002578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辅参字第092000257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订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退除役官兵,指本条例第二条所定之退除役官兵。

第3条 本办法所定就学补助及奖励,其规定如下。

一、国内公立或已立案私立专科以上学校及符合教育部所定「国外学历查证认定作业要点」规定之国外大学研究所就学学杂费补助。

二、国内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学研究所论文补助。

三、国内公立或已立案私立专科以上学校就学成绩优异奖励。

第4条 退除役官兵申请前条就学补助或奖励者,应填具申请表一份,并检附身分及正式学籍有关资料证件,依第六条规定之期限,向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辅导会)申请核发之。

第5条 前条所称身分及正式学籍有关资料证件如下。

一、申请学杂费补助者。

(一)国内就学:注册缴费收据正本及学生证影印本;研究生并应检附就读校院开立之「未领取(申请)校院他项奖助学金」证明。

(二)国外就学:有效期限内之护照、学生签证影印本、在学证明及缴费收据。

二、申请国内校院研究所论文补助者:经研究所所长或指导教授签证之毕业论文大纲。

三、申请国内就学成绩优异奖励者:在校前一学期学业总平均七十分以上,且所修学科全部及格,操行乙等以上之成绩单及学生证影印本。

第6条 申请就学补助或奖励,应于下列期限内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国内就学学杂费补助及成绩优异奖励:以教育部核定之修业年限为准,每学年申请二次,第一学期应于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学期应于三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请。

二、国外就学学杂费补助:应于学校实际注册就学后二个月内为之。

三、国内研究所论文补助:应于毕业论文大纲经研究所所长或指导教授签证后一个月内为之。

第7条 就学补助及奖励,应按专科、大学、硕士班、博士班等四层级循序发给。

申请人曾领取较高层级辅助或奖励者,不得再申领较低层级或同层级校院之补助及奖励。

第8条 申请就学补助及奖励之限制如下。

一、经辅导会辅导就业或就养安置人员,不得申请就学补助。

二、就读国内外空中大学、空中专科、短期进修、函授班次、博士后进修、外国在台分校(授课)、大陆地区各校院者,不予补助及奖励。

三、申请人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政府其它教育优待之规定者,应择一申请,且不得重复具领军公教子女教育补助费及政府设置之其它奖学金或公费。

四、在校因故休学、退学,事先未函告辅导会备查者,再就学时,不予补助及奖励;曾报备而再就学者,重复就读之学期,亦同。

五、重修、延长毕业期间之学杂费,不予补助,亦不发给成绩优异奖励。

六、提供不实资料或重复申请经查属实者,不予核发各项补助及奖励。

七、申请人如同时于二所以上校院就读时,仅得择一申办就学补助及奖励。

第9条 本办法各项补助及奖励核发之金额如附表。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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