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综法〔2004〕350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
为了提高城市居民对普遍关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了解,增强收费政策的透明度,规范涉及城市居民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社会监督,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广大城市居民的负担,根据《贵州省价格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及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黔价综法[2004]253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城市建制社区内推行收费公示。为了更好地开展和落实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城市社区推行收费公示的重要意义
在全省城市社区推行收费公示,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城市社区居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有利于促进政府有关部门政务公开。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城市社区内推行收费公示,使之起到把政策交给群众,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要重视此项工作,要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在城市社区推行收费公示的重要意义,确定专人负责,争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重视和支持,扎扎实实做好收费公示牌(栏、表)的宣传、建立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保证收费公示的顺利实施及公示效果。
三、收费公示的范围、方式和内容
全省范围内现有城市社区,均应对涉及城市居民的主要收费进行公示。
(一)社区内各收费单位应公示的内容 实行政府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价格和服务性收费都应当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社区各收费单位(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可采取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要做到写得明、看得见、说得清、留得住,方便群众阅读。各单位的价格和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等设施,下同)要长期、固定悬挂在收费场所或社区居委会等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
(二)社区居委会要设收费公示栏社区收费公示栏的制作、维护、更新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县级物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有审批文件批准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对象、监督单位和投诉电话等。各地参照《贵州省城市社区收费公示目录》(附件)结合审批管理权限,公布本地确定的收费标准、项目及内容。
四、分级管理,分工落实
各市(州、地)物价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县级物价局要对公示栏的制作和维护进行监督落实。对社区内的学校、医院、供电等收费单位已按照要求进行了收费公示的,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查,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完整,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县级物价局要指导、协调城市社区居委会,立即行动起来,按照要求进行收费公示。遇有政策调整或公示栏受损、字迹不清等情况,公示栏设立单位要及时更新有关内容,或对公示栏进行维修、更换。同时县级物价局要按照《贵州省价格条例》第 十 条的规定在城市社区聘请义务价格监督员,配合物价部门对公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加强监督检查
物价部门要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物价局要在当地政府指导下,加强协调,争取在2005年上半年完成本地城市社区的收费公示工作。建制社区较多的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要重点抓紧抓好。各地要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好的经验和做法、取得的成效和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物价局。
附件:贵州省城市社区收费公示目录(略)
贵州省物价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