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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4-15 生效日期: 1983-04-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皖发[1983]27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发[1979]83号文件)下达后,省委、省政府于一九八0年发出十二号文件,作出了贯彻执行的具体规定。现根据中央、国务院[1979]83号文件精神,对高级干部配备服务人员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六十五岁以上的省委副书记、常委,省政府副省长、顾问,省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政协副主席,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的宿舍,配备炊事员或服务人员一人。

  二、按上述规定应配备炊事员或服务员的,本人愿意自雇服务人员,可由公家发给自雇费每月四十元。

  三、第一条所列的干部原有专车的不动,没有专车的,保证用车。

  四、原任上述职务现改任其他职务或已退休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各点,自一九八三年四月起执行。过去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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