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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6-28 生效日期: 1986-06-28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现将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全省电视剧制作管理工作由省广播厅负责。 二、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制作电视剧,一般应委托有许可证的单位拍摄、制作;如需独立制作或与其它单位联合制作,必须向省广播电视厅申请临时许可证。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需经地、市以上播出台审查通过后方能播出。 三、 外省(市)电视剧制作单位向我省各级电台、音像出版社赠送、交换、出售(包括版权)电视剧,必须持有该省(市)颁发的许可证;否则,各级电视台不得接受和播出,音像出版社不得出版发行。 四、 凡在《暂行规定》颁布前已经开始制作的电视剧,应向省广播电视厅申请补办临时许可证,否则,制作的电视剧按无许可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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