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1999]18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开发区物价办、市卫生局、市医药管理局、市中医管理局:
针对当前在我市市场上,部分药品经销单位和个人不执行国家关于在销售药品时须进行价格登记的规定,进而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状况。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96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公布制度的通知”(计价管 [1997]1200号)及“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公布制度的通知”(渝价[1997]118号)文件的规定,现对药品价格公布问题重申如下:
1、凡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药品,须按国家计委的规定凭产地省级物价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在市物价局进行登记,登记后的价格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在《物价公报》或《中国经济导报》或重庆市价格信息中心办的《医药价格专刊》上向社会公布,以便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执行,并为价格检查的依据。
2、未经指定刊物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无效价格,希各经营单位或医疗单位认真核对。违者,将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3、药品价格登记时间为每周星期一、星期四集中办理,并再次重申药品价格在登记时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