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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银行统计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1-09 生效日期: 1987-01-0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7)银调发字2号
交通银行总管理处计划信贷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统计暂行规定》,现对你行有关统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交通银行总管理处统计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本系统统计工作;所辖分行应设专业统计机构,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二、交通银行应根据《金融统计暂行规定》,建立信贷收支,现金收支等统计报告制度。现金收支统计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可根据需要增设若干子目,但需按统一规定的表式及项目归属上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收支统计报表由总管理处制定,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三、交通银行统计报表按系统逐级汇总上报,总管理处汇总本系统数字后,于月后五日(规定的节假日顺延),将各分行的数字和汇总数一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如数字有误,请于规定的上报时间后三日内更正。各分行的数字上报总管理处的同时,抄报当地人民银行。
  四、从一九八七年起,交通银行正式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报表。为便于分析,需按一九八七年的统计口径,补报一九八六年十一、十二月份信贷、现金收支统计月报,于一月底前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统计报表上报人民银行时,应按规定的顺序、基础上代号排列,以防串项。
  五、交通银行制定的统计制度和编印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工作情况,也应按规定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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