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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鲁政字[2003]335号文件切实执行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6 生效日期: 2003-09-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政办发[2003]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和调控企业工资分配、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建立稳定、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合理地确定工资分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3]3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执行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指导线执行范围为我市地方属各种类型的企业。具体标准以2002年全省全部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608元)为基数,2003年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货币工资增长,下同)为10%,上线为16%,下线为4%,即基准线为88元/月,上线为141元/月,下线为35元/月。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时间为2003年一个日历年度。

  二、各类企业要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自主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确定增资额度的参考标准为:经济效益水平较高,工资支付能力较强,2002年度人均实现利税10000元以上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2002年度人均实现利税5000元以上的企业,可依照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一般、支付能力较差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下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可按实际工资零增长的水平安排工资增长。增加的工资,经审核可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要通过集体协商的办法,合理确定增资方案;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对暂时无力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要采取切实措施,力争早日把增加的工资兑现到位。

  三、各县区要依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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