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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收取组织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4 生效日期: 2001-01-04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6号

重庆市春运工作领导小组民工有序流动办公室、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客运总站:
  你们“关于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组织服务费收取标准的函”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春运工作的精神,我市2001年春运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由市春运工作领导小组民工有序流动办公室负责,市及区、县(市)民工有序流动办公室对当地返岗民工进行登记注册,预定团体火车票;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客运总站开设了水陆联运及春运专项服务措施。为合理调节春运期间的运力结构,以及合理补偿组织服务单位的费用支出,经研究,现就我市今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收取组织服务费的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市及区、县(市)民工有序流动办公室组织火车团体票可向民工一次性收取组织服务费最高不超过20元/票。

  二、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客运总站开办的重庆经宜昌到广州、重庆经岳阳到广州的水陆联运服务,可向民工收取联运中转服务费10元/票。

  三、上述收费标准限于2001年春运期间(2001年元月9日至2001年2月17日止)执行,春运结束后即停止执行。
  各民工有序办、港口要严格遵守以上规定,不得向民工收取与火车票、船票相关的其它任何费用,严禁借民工有序流动搭车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乱涨价、乱收费者应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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