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0]44号
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办法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四月二十日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推行工资发放办法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完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办法,切实抓好保工资兑现、保社会稳定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从2000年5月起, 对市直财政供养范围内执行职级工资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发放办法进行改革。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资发放办法改革的内容是:根据市编办下达的人员编制文件和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政策核定的由财政负担的工资和离退休费,由市财政局按月将应发工资、离退休费拨付银行,通过微机管理系统分解记入个人工资账户,个人持存折或卡到银行网点或自动柜员机支取。
二、进入个人账户的工资构成按类别分为以下两种:
(一)在职人员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及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发放的津补贴。
(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分为离休费或退休费等项。
三、市财政局选定专业银行作为市直发放工资的受托银行,并签订工资代发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四、受托银行按单位逐人设立个人工资账户,配发工资存折和工资卡。工资存折可在受托银行网点办理通存通兑,工资卡可在受托银行柜员机上使用。工资未取部分由银行按规定利率计息。
五、财政部门每月7 日前将应发工资款足额拨付到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在工资款项到账后次日前分别计入个人工资账户。各单位每月3 日前将单位人员增减及工资变动有关手续送市财政局备案,每月 25 日前到市财政局领回当月工资明细表,如有异议,于次月3 日前反馈到市财政局(以上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六、编制内新增人员[包括调入人员、毕业生分配、转业(复员)军人等]的工资发放,财政部门分别依据组织、编制、人事部门的调动进编和工资审批等文件进行调整。
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由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离休)审批表》,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离退休手续,核定离退休费,送财政部门办理离退休费发放手续。
八、工作人员正常工资变动,由单位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盖章后,送财政部门办理调整手续。
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出和自然减员时,要及时到组织、编制、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据此调整人员工资。对单位不及时向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提供财政供养范围内减员情况的,一经发现,财政部门将从单位公用经费中扣除,并对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扣发月实发工资的50%。
十、为规范工资发放行为,方便个人查询,市财政局对所有工资统一发放对象进行微机编码管理,并会同市电信部门开设工资统一发放查询电话。查询电话码为:16891398。
十一、各有关单位对经市编办同意现由财政部门发放工资的人员名单、工资明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进行清理,如实填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情况表》(表样附后)。经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后,于2000年4月25日前分别报送市编办、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于4月底以前到各单位对核定的工资发放人员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二、这次工资发放办法改革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各部门、各单位务必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出发,加强协调,精心操作,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