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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在华嫖宿的外国人处罚执行完毕后的处理意见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0-24 生效日期: 1987-10-24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87)粤公研字457号《关于对外国人中的嫖客处以“限期离境”并“不准其再入境”如何办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因嫖宿被查获的外国人,在依法处罚执行完毕后,应按《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 十六 条的规定,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上述人员中如有被同时确定不准再入境的,可按公安部《关于建立不准入境者名单通报制度的通知》([82]公发(政)43号)规定,填写“不准入境者登记表”,经省公安厅审定后报公安部核批。

  二、对查获的入境华侨、港澳台人员中患有性病的妓女、嫖客,在依法处罚后,需限期离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对其中需限期不准再入境的,广东可由省厅审批并通报边防检查站查控,同时将材料报公安部汇总;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厅、局审批后报送公安部审核汇总,统一通报边防检查站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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