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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作价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6 生效日期: 2001-09-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1]商字339号

省卫生厅、省经贸委、各设区市物价局(物委):
  我省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以来,各地各医疗单位按照我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14号)及《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388号)中规定的作价办法,较大幅度地降低了中标药品的市场零售价格,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为进一步鼓励开展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切实降低社会药品费用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88号)、《关于确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差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250号)以及省政府《关于研究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会议纪要》((2001)105号,以下简称“纪要”)精神,结合当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实际情况,经会省纠风办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作价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选择省属8家医疗机构(省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肿瘤医院、省级机关医院、省人民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省皮肤病、性病防治院、省老年医院)和南平市作为试点,对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按先扣除零售环节应获得的合理差价收入,然后再按照大部分让利给患者的原则确定分配比例进行作价。具体作价办法是:以实际中标价为基础,招标单位先顺加15%差率后,再按医院与患者之间35∶65比例制定实际零售价格。计算公式为:
  实际零售价=实际中标价×115%+((规定零售价-实际中标价×115%)×35%)
  实际零售价超过实际中标价格30%的,按实际中标价格顺加30%差率作价。
  此作价办法适用于招标采购的所有药品,但属于政府定价的招标采购药品中标后制定的零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对试点以外的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按中标价格顺加20-30%差率作价,具体顺加差率由各设区市的物价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后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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