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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委《关于我市商业企业调整国家对企业经营责任制的几点意见》和《关于改进我市市属国营商业企业奖励、提成工资和计件工资的几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商业部门推行经营责任制以来,主流是好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缺乏经验,思想政治工作不够有力等原因,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些企业不顾国家政策和群众利益,单纯追求利润,争奖金、争提成,有的甚至采取降低质量,擅自提价、缺斤少两的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对于这些,都需要认真妥善解决。市财委的两个《意见》,认真总结了推行经营责任制的经验和问题,突出抓住了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改变了把奖金单纯同利润挂钩的作法,明确和落实了企业和职工对国家、生产者、消费者应负的责任,全面考核经济成果和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质量标准;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奖有罚;
加强企业经营管理,逐步完善定额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这些原则抓住了当前需要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改进办法,进一步完善商业企业经营责任制。
当前,主要的问题是要付诸实施,扎扎实实去工作、去落实。商业部门实行经营责任制,是在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和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质量为目的,实行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经营管理制度。商业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要全面理解实行经营责任制的目的、意义、原则、作法,明确认清企业和职工对国家、生产者、消费者应负有的责任。那种把责任制看成只是为了多赚钱、多分奖金的观点是错误的,以它来指导经营,必然把企业和职工引向“一切向钱看”的歧途,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实行责任制的目的。各级商业部门和企业,要加强领导,坚持思想领先,坚决改变思想政治工作软弱涣散的状况,要教育广大职工树立全局观念,摆正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关系,增强主人翁责任感,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发扬争做贡献、不计报酬的共产主义劳动态度,为国家多作贡献。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做好各项必要的基础工作,坚持定期考核、检查制度。要改进工作作风,讲究工作方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解决问题,使商业经营责任制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进一步提高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水平。 为了进一步贯彻商业经营责任制,挖掘现有企业经营管理潜力,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三年来我市商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情况,就国家对企业实行经营责任制中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 调整分配形式:
1、商业批发行业,不再实行一九八一年试行的“上缴利润包干,超额分成”或“亏损包干,减亏分成”的办法,仍实行商业部、财政部规定的“全额利润留成加增长分成”及“定额补贴,增长分成”的办法,全额留成和增长分成的比例及补贴定额都执行原来核定的比例和数额,但增长分成的基数,改按前三年实际平均滚动计算,对于国家规定的价格、税制税率、利率的变动,以及调整业务经营范围、机械网点等这些影响企业经营较大的客观因素,经过审批后,可适当调整基数,使其口径统一,前后可比。
2、二商系统副食和糖业零售行业,到今年一季度末为止,不再实行“上缴利润包干,超额递减分成”的办法,从第二季度起改行“全额利润留成”的办法。留成比例应根据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一年三年实际分配结果,并考虑业务发展和调剂资金的需要,适当增加百分之四至五的机动数,测算确定。
3、一商系统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利润基数留成,超额分成”的办法。基数按前三年实际实现利润平均滚动计算,因重大客观因素需进行调整时,按第1条规定处理;基数留成比例仍按执行商业部、财政部规定时核定的全额利润留成比例;超额分成比例参照一九七九至一九八一年三年实际分配结果测算确定,但必须保证国家所得部分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4、主要是劳务服务的饮食、服务、修配行业以及贸易服务公司,仍按商业部规定实行“全额利润留成”的办法,国家与企业五五分成。一商局的储运公司仍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国家与企业五五分成。
5、粮食系统粮油批发行业,因经营量比较稳定,仍实行“定额补贴,减亏分成”办法(减亏部分国家与企业六四分成)。市区粮食零售行业,继续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为鼓励搞粮食复制经营,实行国家同企业五五分成。粮食仓库要逐步推广“栈租制”,与粮食经营分别核算。
6、供销社系统仍实行县以下企业按百分之三十九缴纳所得税、县以上企业按百分之四十三全额利润留成的办法。
7、长期亏损或微利、地处偏僻、不便管理的饮食、服务、修配、副食、糖业等行业的小店小铺,可由职工个人或集体承包,“定额交利,费用自理”。
8、对目前正在试行“利改税”的五个零售商业企业,由市财政局为主会同有关商业局修订试点方案,财务由市财政局单独结算。
9、集体所有制零售商业和服务业,仍照章缴纳所得税。目前要积极变统负盈亏为自负盈亏,并着手测定一个合理的课税所得额为基数,争取从一九八三年起实行基数外增长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减征所得税的办法。
关于商办工业另案研究确定。 二、 全面考核企业的经营成果
为使企业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防止和克服片面追求利润的不正当经营,注重通过挖掘内部潜力来提高经济效益,实行以上各种形式,都要全面考核企业的经济成果和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质量。
考核内容:在经济成果方面,一般应考核销货、利润、费用、资金周转等四项指标,有的行业如有必要,考核的指标可有增有减。在经营方向方面,应考核执行政策、执行财经纪律、服务质量等项内容,食品行业还应考核食品质量和食品卫生。考核标准由各主管局、市公司制订。
考核办法:市财政局对各市公司,在考核利润的同时要考核销货、费用、资金周转三项指标。三项指标的基数,按前三年实际平均滚动计算,对有重大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时,应进行适当调整;达不到基数的,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其应得利润留成额的百分之八;各主管局还要对所属市公司考核执行政策、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如有严重违反政策、纪律的,或对下属企业检查、处理、指导不力的,也应按一定比例扣减利润留成,以上两部分扣减都归主管局掌握使用。市公司对所属区公司及各市、区公司对所属企业,在考核利润指标的同时,要考核销货、费用、资金周转、差错损耗、执行政策纪律、服务质量等内容,达不到要求的,要根据一定比例扣减该企业的利润留成,扣减比例由各主管局根据各行业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扣减部分归市、区公司掌握使用。 三、 合理使用利润留成
为适应分配办法的改变,各主管局应对所属企业“三金”分配比例,区别不同行业进行合理调整,报市财委和市财政局备案。企业留成的使用,要充分注意业务发展、更新改造及职工集体福利的需要。职工奖金要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附:关于改进我市市属国营商业企业奖励、提成工资和计件工资的几点意见
为了进一步调动国营商业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0号文件精神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商业部门必须改变奖金单纯与利润挂钩的要求,对市属国营商业企业的奖励、提成工资和计件工资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必须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把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更好地结合起来,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更好地结合起来,不断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当前,特别要针对奖励工作中的问题,教育干部、职工真正弄懂“一要吃饭,二要建设”这一重大方针的道理,树立全局观念,摆正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自觉地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为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多做贡献。
二、奖励、提成工资和计件工资必须同企业、职工对国家、生产者和消费者应负的责任挂钩。要把企业的经营责任、经营效果和经济利益结合起来,不能只讲利益,不讲责任,只讲报酬,不讲贡献。为此,各主管局(社)要组织市、区公司(含区粮食局、供销社,下同)从自身起,层层明确对国家、生产者和消费者应负的责任,分别不同行业、工种、职务,订出具体、简明的岗位责任制、服务标准、守则规程及考核办法。
三、实行提成工资、计件工资要有控制。要在总结经验,搞好各项基础工作的前提下,经过审查批准,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
实行提成工资、计件工资的条件是:企业领导班子强,经营思想端正,业务、生产任务正常,管理制度健全。已经实行提成工资制的饮食、服务、修配行业和已经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装卸搬运工种、个别工厂的生产工种,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总结、整顿;由主管局(社)掌握,凡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实行,凡不符合条件的改行奖励制度。除上述行业和工种外,一般不再扩大。有的确实需要实行而又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局(社)报经市财委审查批准。
实行提成工资制的企业,可以采用全额利润提成,也可以采用超利润定额提成。不论那种办法,职工的标准工资必须折扣,以现行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作为固定工资发放。另外,从企业实现的全额利润额或超利润定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数额,作为提成工资发放。
实行超定额计件工资的,完不成定额时,应扣发职工一定比例的标准工资,扣发的比例最高不超过职工标准工资的百分二十。
四、 严格控制奖金、提成和计件的超额工资。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指示精神,一九八二年我市财贸系统的人均奖金额,原则上控制在一九八一年财贸系统商业各局人均实际发放一百二十五元的水平上。各局系统具体控制的发放水平:一商局一百三十六元,二商局一百二十三元,市供销社一百二十元,市粮食局一百二十元,市水产局一百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当前提成比例不易定准的情况下,提成和计件的超额工资,即超过标准工资职工多得的部分,必须控制:(一)旅店、照相、洗染、浴池行业的年人均超额工资应控制在一百五十六元以内,其中浴池业应高于其它三个行业。(二)修配行业的年人均超额工资应控制在一百六十五元以内。(三)饮食行业的年人均超额工资应控制在一百八十元以内。(四)理发行业职工的年人均超额工资包括延长工时而增加的部分,应低于一九八一年的实际发放水平,控制在三百七十元以内。(五)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其人均超额工资应控制在人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内。
实行提成工资制的各企业提取的超额工资,超过上述规定的控制额时,超过部分应归入企业利润,按国家与企业分成规定处理。
市、区公司管理人员的奖金水平也要控制。实行奖励制度的行业,其市、区公司管理人员的人均奖金额,应控制在所属企业人均奖金额以内。
实行提成工资制的行业,其市、区公司管理人员应实行奖励制度。市、区饮食公司管理人员的人均奖金额控制在所属企业全员人均实得超额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以内;市区服务公司管理人员的人均奖金额控制在所属企业全员人均实得超额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以内。
五、 按企业(独立核算单位)、职工应负的责任进行考核,有奖有罚,从市、区公司到基层企业,奖金或超额工资的提取和发放,都要考核企业、职工对国家、生产者和消费者应负的责任(包括经济成果和服务质量)。根据考核结果,视其优劣,实行奖罚。
(一)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依据对各项定额的考核提取奖金。商业企业一般应考核销货、利润、费用、资金周转四项定额;粮食批发企业应考核经营量、利润、经营万斤费用额、非商品资金占压额四项定额;粮食零售企业应考核利润、经营万斤费用额、非商品资金占压额三项定额。各主管局应根据各行业的实际情况,本着促进企业挖掘内部潜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的原则,分别确定各个考核项目在奖金额中所占的比重。企业全面完成各项定额时,可提取市核定的局系统人均奖金控制额(扣除局留机动数后)的百分之七十,其余百分之三十作为各项定额超额加提使用。每个考核项目加提幅度,由各主管局根据应完成的国家计划和每个考核项目在奖金中所占的比重确定;企业完不成考核定额时,按同等幅度减提奖金。
(二)实行提成工资制的企业,依据提成比例提取超额工资。在提取超额工资时,不仅要考核利润指标,还应考核为保证服务质量而确定的物料用品消耗开支定额和企业修缮定额的执行情况。企业不得以减少这两项开支来提高超额利润,应开支而未开支部分不得作为利润从中提成。
(三)无论是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还是实行提成工资制的企业,都应考核服务质量。考核内容一般应包括:1.执行各项政策;2.执行财经纪律;3.遵守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品种;4.服务态度;5.便民项目和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6.商品损耗(或差错率);经营食品的行业,还应考核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各局应组织各市、区公司根据以上内容,制定本行业具体考核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应扣减一定比例的奖金或提成工资。扣减部分留在局或企业的上级单位作为机动使用。扣减办法由各主管局制定。
(四)各局(社)可在市核定的奖金控制额内留出一定的机动数(不宜留得过多),连同考核中扣减的奖金或提成工资,用于嘉奖在五讲四美活动中文明经营、礼貌待客、优质服务、方便群众成绩突出的单位。
(五)企业内部应进一步健全职工的岗位责任制,切实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实行指标分解、记分计奖,克服优劣不分、平均主义的现象,具体办法由企业制订,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 逐步完善企业的定额管理制度。定额管理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是考核职工劳动效率的科学尺度,是在分配上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键,一定要逐步建立起来。当前,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各项定额(销售、利润、费用、资金周转)一般可根据上年的实际,分析一九八二年客观上的增减变化因素和各个企业的规模、经营范围、所处地段、营业状况测定,不能图省事,“一刀切”,避免“鞭打快牛”,保护落后。
各基层企业的定额汇总起来,以局(社)为单位,一般不应低于一九八一年的实际。实行全额利润提成工资的企业,其提成比例的确定,应以今年本行业人均超额工资的控制总额加上职工标准工资的折扣部分的总额作为提成基数,以一九八一年提取提成工资前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为利润基数,用提成基数除以利润基数。实行超利润定额提成工资的,其利润定额和提成比例,应以上述全额利润提成的利润基数进行测定。
七、 加强监督与检查。要依靠人民群众对企业的经营、服务进行监督。
各基层企业必须做到:(一)制订和公布文明服务的标准(其中包括修配、制做和出售商品的质量、卫生标准);(二)在店堂内设置检验出售商品的仪器或衡器(如公平尺、公平秤等)和消费者意见簿或接待站,以便群众进行监督使用。
各主管局(社)要明确规定市、区两级公司监督检查基层企业的职责以及奖金与其挂钩的具体办法(包括逐级检查和未履行职责扣减奖金的办法),认真执行。
八、 坚决制止滥发奖金、超额工资、津贴、补贴和实物。下列情况属于违反国家规定:
(一)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发放了奖金的;
(二)发放的奖金总额(不含国家规定的发明奖、技术改进奖、合理化建议奖,工会掌握的工资额1%的劳动竞赛奖和经市批准的节约奖)及超额工资超过了控制额的;
(三)在控制额以外,巧立名目,用坐支销售款、挤占成本、加大流通费用开支、套取现金等违法手段发放奖金的;
(四)企业或单位之间拉关系送“奖”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索取“奖金”的;
(五)变相发放各种实物奖(如将商品或企业物品低价卖给职工)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滥发津贴、补贴,以及任意扩大津贴和补贴的发放范围,擅自提高津贴和补贴标准的。
企业单位发生上述违反规定的情况时,各级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检查处理,坚决纠正,有的可停发其奖金,有的可扣回奖金、津贴,补贴。对于变相发放实物的,要按照合理价格折价,扣回多发的部分。对有关领导人员,要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以至必要的处分。
九、 各局(社)系统加工生产企业的奖励办法,按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2)16号批转市经委《关于工业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号文件改进奖励发放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
十、 几个注意的问题:
(一)实行计件、提成工资制的职工,在法定节日经过批准加班的,可按以下规定发给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加发职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实行提成工资的,加发职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此外,其它任何情况,都不准另发加班工资和加点费。
(二)实行提成工资的企业,职工的婚、丧、产、病、探亲假期工资,按劳保条例执行。
(三)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其奖励基金一律从企业的留成(分成)中提取。不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仍执行国务院(1978)91号文件规定,按工资总额提取奖励基金。按以上两种办法提取的奖励基金,如有不足时,按实际提取数发放,不得超过。
(四)计件工资和提成工资,一律在企业留成(分成)前工资项下列支。企业不得再提取这部分人员的奖励基金。在按工资总额计算企业留成(分成)中的奖励基金时,应将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减除。
(五)奖金、提成工资和计件工资的发放,要严格按照市劳动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分行津劳工字(1981)237号文件《关于加强奖金、计件工资的管理和监督问题的通知》执行。
(六)目前正在试行“利改税”的五个零售商业企业,职工的奖金提取、控制和发放,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