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07-06 生效日期: 1984-07-06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做到既要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又要照顾群众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生育第二个子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的;
  2.再婚夫妇(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
  3.婚后多年不育,经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为不孕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抱养了一个孩子,以后又怀孕的;
  4.夫妇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5.从外地调入本市的少数民族职工,原所在地区(县以上)已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6.夫妇双方均系归国华侨的。
  二、农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的;
  2.再婚夫妇(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
  3.婚后多年不育,经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为不孕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抱养了一个孩子,以后又怀孕的;
  4.夫妇有一方残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及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
  5.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6.兄弟几人中有一人不具备生育条件,其他兄弟各生一个孩子的,允许兄弟中有一人再生一个;
  7.男方系独男(不计姐妹),只生一个女孩的,或兄弟几人都只生了一个女孩的,允许兄弟中有一人再生一个;
  8.男方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老人的;
  9.生产、生活条件困难的山区、半山区农户,只生一个女孩的;
  10.夫妇双方均系归国华侨的。
  三、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满四年生育间隔,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者,由女方提出申请,经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同意,户口所在街乡、镇)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由所在单位张榜公布。
  四、夫妇一方是农业户,另一方是非农业户的,以新生儿户口为准,即新生儿属于农业人口的,按农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条件执行;新生儿为非农业人口的,按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执行。市区户口的渔民户,按农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执行。
  五、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九月一日起在全市统一执行。津政发(1983)28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原规定的有关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文即行废止。过去因生育计划外二胎受罚户中,如有符合本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之一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从批准之日起停止经济处罚,批准前已罚的不退。
  六、本规定解释权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