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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出口发票管理,加强对企业的财务和进出口业务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以前印制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出口专用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可到主管国税征收机关领购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专用发票。
三、企业如需使用特殊格式出口专用发票,或使用量较大的,可向主管国税征收机关申请印制。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均按有关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