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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害性天气地面自动监测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5 生效日期: 2003-03-25
发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九府厅字[2003]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处长江中下游过渡地区,市内湖泊纵横交错,全国最大的淡水胡-鄱阳湖横穿南北,属自然灾害多发地,尤以气象灾害最为严重,暴雨、洪涝、大风、冰雹等灾害发生频繁,每年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目前,我市地面监测设备陈旧,技术落后,自动化程度低,远不能满足防灾减灾服务和振兴地方经济的需要,迫切需要建设灾害性天气地面自动监测站,以增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 条规定,气象服务谁受益谁出钱,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过市政府协调,我市灾害性天气地面自动监测站建设经费由省气象局与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匹配投资建设,其中省气象局出资12万元用于自动站仪器设备购置,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出资9万元,用于基础设施、防雷地网改造和自动站通讯网络建设。
  建设灾害性天气地面自动监测站是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提高我市防灾减灾现代化水平的必由之路,为了早建设早受益,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接文后尽快研究定夺,并于4月15日前报市政府和省气象局,以便省气象局安排实施计划。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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