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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2 生效日期: 2001-07-0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2001)第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企业登记代理人员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代理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换发新版《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适用于1997年以来通过全国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考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2000年通过全国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考试的人员和1997年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并经副省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后发给新证。
  1998年和1999年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换发新证。

  三、换发新版《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每人缴纳工本费30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1年6月30日前将工本费收缴交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印刷厂。
  开户单位:宏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帐号:0181557810001。

  四、1998年和1999年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换发新证的,有效期截止到2002年底。各发证单位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2002年下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代理人员统一培训考试和考核,合格人员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后重新换发证书。

  五、换发新版《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工作于6月30日前结束,自7月1日起,旧版《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作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受理使用旧版《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代理的企业登记业务。

  六、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按时完成换发新版《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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