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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自建动态轨道衡检斤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9 生效日期: 2003-03-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3]17号
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自建动态轨道衡检斤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确保铁路货物运输安全,杜绝超载造成的事故隐患,准确、公正、快捷地为货主提供货物重量检测依据,按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管内轨道衡检斤计量的到发货物,按每吨1.00元标准收取。
  此批复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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