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法律第5/81/M號
於承認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所擬達致的目標仍有待實現,例如:土地租賃的確定性批給引致情況的轉移程序的簡化。 |
因此,有必要將該土地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及二款所定的一年期限加以延長。 |
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j項之規定,立法會制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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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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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198條改寫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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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九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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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賃批給引致情況的轉移,因發生疑問所作出的臨時紀錄,由於法定期限已滿仍未向登記局申請作批給許可的註改而告失效者,即視為已續期;但該臨時紀錄得維持至十八個月,由本法律實施之日起計算。 |
二、未失效的租賃批給所引致情況轉移的臨時紀錄,而又未向批給人士申請批給許可的註改者,亦得維持此項情況至十八個月,由本法律實施之日起計算。 |
三、本條一及二款所訂期限告滿後,以上各款所指的臨時紀錄即告失效。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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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九八一年六月廿二日通過 |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
於一九八一年六月廿六日頒佈 |
着頒行 |
護督 江培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