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房管字[79]第403号
各区县房管局:
自文化大革命以来,国家建设征用拆除的私房,绝大部分房价款由市局区(县)局暂存。根宪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应即进行清理,将价款发还给产权人。为此,作如下通知:
一、对文化大革命以来征用拆除的私房处数、间数以及现存价款金额,逐一进行清理,按用地范围登记造册。然后,对每所房屋的房价,根据拆除时的房屋现状和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与“房屋估价底册”至进行核对。凡高出标准价格的,其高出部分仍由房管部门暂存;凡低于标准价格的,应向用地单位追补;凡用地单位当时未将价款拨交我局的,应由用地单位补交。土地不作价。
二、凡因国家建设征用拆除的私有房屋,无论原自住和出租房屋,一律将价款发给产权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发价:
有产权纠纷尚未确认归属的;
法院正在审查产权尚未结案的;
属于社会主义改造范围而漏改、缓改的;
未办合法委托、继承、转移手续的;
有其它问题需要调查处理的。
三、房屋价款要发给产权人;产权人不在本市的,应出具委托书,由委托人代领;产权人死亡,由合法继承人先办继承手续后领取;产权已转移的,应先办转移手续后领取,同时,应追缴现产权人的契税。
产权人原申请的修缮贷款的欠款,发价时应将本息一并扣回,但一九六六年九月一日以后的利息应免收。
发价手续要齐全,每处房屋均需填写“产权审查表”和“私有房屋产权处理审批表”,经手人、估价员均应签字盖章,经发价小组审查区局长批准,才能发价。处理情况,要详细记载,存案备查。
四、凡发还产价的房屋,在交公期间的经济收支,暂不结算。其中,自住房交公后未缴房租或一定时间未交租的,也不再追缴,但应补交房地产税、管理费,这两项费用的总额不超过发还其房价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
五、征而未拆房屋,仍由产权人住用的,可以将房屋产权退还产权人,将价款退还用地单位;现由机关单位占用,产权人要求收回的,按处理公占私的办法处理,房屋腾出后,可将价款退还原占用单位。原占用单位在住用期间,如有欠交的租金应补齐。
六、清退房价工作,政策性较强,情况又很复杂,一定要加强领导。各区县房管局要在主管局长、副局长领导下,成立发价小组,由房管、地用、财务科组成,负责全区的发价工作。各房管所由主管所长、管理组长、民产管理员、估价员组成小组,负责本地区的发价工作。
七、今后,国家建设征用拆除私人房屋,亦按本通知执行;原发市房管字(79)第160号《关于国家建设征用拆除“文革产”发价问题的通知》即行废止。
在贯彻执行本通知中,如遇有不明确的问题,希及时研究汇报、请示。
197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