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法法函[2001]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199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对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例》的不少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新修订的《条例》对拆迁补偿的对象、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等都作出了新的规定。为了帮助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掌握新修订的《条例》的精神,更好地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和政策法规司将联合举办四期《条例》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帮助安排有关事宜:
一、培训内容:
由参与《条例》修订的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和政策法规司的有关领导,讲解修订《条例》的背景、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二、参加人员: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处和法规处共同组织本省、自治区的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人、有关拆迁公司人员参加,请省、自治区建设厅带队和统一报名;请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处组织本市负责拆迁管理工作和有关拆迁公司的人员参加;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人员名额20人。
三、培训时间:
第一期,6月26日报到,27日-28日授课,参加人员的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
第二期,7月1日报到,2日-3日授课,参加人员的地区:陕西、甘肃、宁夏、四川、重庆、新疆、青海、西藏、河南。
第三期,7月5日报到,6日-7日授课,参加人员的地区: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上海。
第四期,7月9日报到,10日-11日授课,参加人员的地区:江西、贵州、广西、云南、湖南、海南、广东。
四、培训班地点:
北京军区营房干部培训基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60号)。乘火车的同志,可乘地铁万寿路下转335路公共汽车;乘飞机的同志可乘民航大巴公主坟下转335号,在东大街南口站下,回走200米即到。乘出租车的同志在西三环丽泽桥往西上丰北路,第二个红绿灯往南上丰台东大街,过一个红绿灯再往前100米左右即到。培训基地联系电话(010)66715400 66715401 66715402转8800、8118。
五、注意事项:
1.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报到时间三天前,将本省(区、市)的参加人员报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报名表附后。政策法规司联系电话:010-68394148,传真:010一68393742,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电话:010-68393057,传真:010一68394297。
2.培训费用(含资料费)600元,食宿费用自理。
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期培训班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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