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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强化对省政府目标管理单位的激励和约束,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
1、对年度考核位居前5名的市政府和位居前10名的省直单位,以省政府名义予以通报表彰。
2、对连续三年考核位居前5名的市政府和位居前10名的省直单位,以省政府名义给予记集体二等功一次;对其中成绩特别优异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且三年都在该单位连续任职的,以省政府名义给予记二等功一次。
二、惩戒
1、对年度考核位居后3名的市政府和位居后5名的省直单位,以省政府名义子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但由于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和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除外。
2、连续三年考核位居后3名的市政府和位居后5名的省直单位,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和责任人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对发生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并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发生安全生产特大事故、没有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没有实现“两个确保”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没有保障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的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4、对政风建设被评为不满意的单位,取消评先资格并以省政府名义予以通报批评。
5、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其他
目标管理工作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