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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较大数额罚款听证的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2 生效日期: 1999-08-12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津劳法[1999]29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二 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管理相对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为了保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减少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暂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标准确定如下:
  一、劳动保障监察罚款听证标准为10000元以上;

  二、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罚款听证标准为20000元以上;

  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罚款听证标准为8000元以上;

  四、以上罚款听证标准不含本数。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告知申请听证通知书(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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