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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各级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为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与城区接壤的区域,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准予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四、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影剧院、商店等公共场所及站前商业区;
(二)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场所,粮、油、棉、麻等重要物资仓库周围100米区域内,以及所有工厂厂区内;
(三)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
(四)千山风景名胜区、东山风景区和公园内。
五、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他人、车辆、建筑物投掷、发射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楼道、阳台、平台、窗台、室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其它有碍安全的行为。
六、鞍山市城区的烟花爆竹由市供销社日杂公司专营并负责采购、运输、储存、批发、销售,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自采购、运输和销售烟花爆竹;
七、严禁在居民区内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周边私自储存大量烟花爆竹;
八、严禁销售摔炮、拉炮、砸炮、打火纸等含氯酸盐的违禁烟花爆竹品种,严禁销售、燃放大型或装药量超过国家标准的双响炮,严禁个人销售、燃放直径3寸以上的礼花弹;
九、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火车;十、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和违规烟花爆竹,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烟花爆竹外,依照《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予以罚款,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拘留。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鞍山市公安局
二OO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