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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13 生效日期: 1995-03-13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根据市委《关于批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治理的请示〉和〈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党发[1995]5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和区、县国家机关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决定》,现就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义
  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政府把国家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逐级分解到负责实施的各有关工作部门、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明确执法责任,进行监督和考评,并视执法状况进行适当奖惩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有法可依。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离不开完备的法制建设,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当前,国家已经由过去的以政策推进改革转变为主要以法律推进和规范改革。在新形势下,各级政府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从我市行政执法情况看,总的状况是好的,但是,由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不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但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执法水平,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而且有利于各级政府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对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实现“三、五、八、十”奋斗目标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实行的范围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局及其所属的执法组织;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委、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中央国家机关驻津单位。

  三、方法步骤
  (一)汇集执法依据阶段。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单位和部门,将本单位和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及配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市政府规章)目录按本方案要求汇集整理成册,于4月20日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分解法律、明确责任、完善立法阶段。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报送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协调后,发回各部门,由各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分解到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抓紧起草我市的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委会议审议。这项工作力争在5月底以前完成。
  (三)动员实施阶段。
  1、于6月份召开全市政府系统实行执法责任制动员大会进行部署。
  2、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单位和部门要进一步学习动员,将责任落实到部门、组织和个人。
  3、行政执法责任制于7月1日起正式实行。
  (四)检查考评阶段。
  今年年底要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好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实行执法责任制差的机构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的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日常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要有主要负责人抓这项工作,一级抓一级。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各级领导班子要提高认识,认真研究、精心部署,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绝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保证这项工作高起步、高标准、见实效,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做到组织、人员、工作三落实。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将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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