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劳安[1996]126号
各区、市、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保证我市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和我市近几年物价指数,现对保健食品管理和等级标准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必须按照《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第 二十六 条的规定,为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劳动者,采取保健措施,发放劳动保健食品或者费用。
二、发放范围,仍按劳动部、财政部等七个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63>中劳护字126号、<63>财经制王字1462号)中规定的发放范围。需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劳检所提供检测证明,对原已有发放制度的企业,其发放范围须经所在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重新核定、审批;对原没有发放制度的企业,其发放范围经所在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核准、审批后,方可发放。
三、各企业应制定保健食品管理制度,加强保健食品的管理。安技和财务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按实际工作日支付。
四、保健食品等级标准调整为:甲级每人每天2.60元;乙级每人每天2.10元;丙级每人每天1.80元。
五、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保健食品发放使用情况将进行认真检查,对挪用、挤占、不按规定发放或不经批准、擅自超标准发放保健食品的企业,将依照《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第 三十六 条的规定和财政、税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1996年6月1日起执行,并同时开始启用新的“保健食品审批表”,进行复核。《大连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提高保健食品等级标准的通知》(大劳安字[1993]10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