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法三字第09202881100号
第1条 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农村建设及农地管理,依农业用地变更回馈金拨缴及分配利用办法规定,设置台北市农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准用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规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2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别收入基金,以本府为主管机关,本府建设局为管理机关。
第3条 本基金之资金来源如下:
一、本市农业用地变更回馈金应拨充之款项收入。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它收入。
第4条 本基金之资金用途如下:
一、提供资金协助本府建设局、本市各区公所、农民团体及农业相关基金会,从事农村建设及农地管理支出。二、办理农业研究、实验及技术改进所需之补助支出。
三、农业推广、农民教育等计画执行支出。
四、农地违规使用检举奖励金支出。
五、农业天然灾害补偿金、植物防疫、检疫及销毁费用支出。
六、管理本基金所需费用支出。
七从事本国各级政府公债、国库券、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及其它短期票券等之短期投资支出。
八其它有关支出。
第5条 本基金资金之存储,依台北市市库自治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6条 本基金应编列附属单位预算。
前项预算之编制与执行、决算之编造及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第7条 本基金无存续必要时,应予结束,并办理决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市库。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