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交公路[2002]181号
宜宾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叙永江门--兴文--石林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宜市交(2002)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叙永江门--兴文--石林公路全长52公里,分两期工程建成,第一期工程江门至兴文23公里按二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建,经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川交公路(1998)286号文批准按收费还贷公路试行收费;第二期工程兴文至石林29公里按二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建,经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川交公路(2001)17号文批准同意一、二期工程52公里按收费还贷公路试行收费,试收费期从1999年1月15日起延至2002年8月30日。经宜宾志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宜志正会(2002)2046号和(2002)13号)审计,该项目总投资为7558.15万元(兴石路4592.15万元),江兴路2966万元),其中:无偿投入为3840万元,有偿投入为银行贷款3718.15万元。经宜宾志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宜志正会(2002)2048号)审计,试收费至2002年2月25日共收取通行费788.45万元,其中支付利息5.71万元。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同意该项目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有偿投资。
二、收费工作由宜宾市交通局领导和组织管理。
三、收费期限从1999年1月15日起至2010年1月14日止。正式收费期限从2002年8月31日起。
四、正式收费标准调整为: 单位:元/车·次
注:见本期川交公路(2002)177号。
五、收费站设置:在江兴路24KM+250M和兴石路3KM+300M各设1个收费站,每站收费通道4个。
六、收费人员在公路部门现有职工中选聘,严格控制在30人以内。着装人员及数量须报省交通厅核批。
七、收费范围: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01)18号文件规定,除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警特勤车辆免收通行费外,其它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票据必须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监章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并在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九、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只许用于偿还有偿投资以及收费路的养护、收费机构及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不许挪作他用。收费机构及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审核后按计划拨付使用。
十、要求加强该项目的收费管理,每年还贷付息率不得低于75%,并加强该路的全面养护,确保公路安全畅通。